本报讯(记者王旻)近日,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,《山西省劳务派遣用工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正式印发,明确劳务派遣单位、用工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权利义务,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,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也为广大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了“实用指南”。
《指引》明确,劳务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,须依法取得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。劳务派遣单位招用被派遣劳动者,应当及时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;不得以“小时工”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;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;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。需要注意的是,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向其按月支付报酬。
《指引》强调,对于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,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,仅适用于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,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%。用工单位需审慎选择合规劳务派遣单位并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,履行同工同酬、劳动保护等义务,严格按照法定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,不得违法退回或歧视被派遣劳动者。